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,除國家特殊規定的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外,所有其它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GB8978-1996 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。
國家特殊規定的行業排放標準,如:
造紙工業執行GB3455-92《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
船舶執行GB3552-83《船 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
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GB4914-85《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》
紡織染整工業執行GB4287-92《紡織染整 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
肉類加工工業執行GB13457-92《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
合成氨工業執行GB13458-92《合成氨工業水污 染物排放標準》
鋼鐵工業執行GB13456-92《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
航天推進劑工業執行GB14374-93《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 準》
兵器工業執行GB14470.1~14470.3-93和GB4274~4279-84《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磷肥工業執行 G815580-95《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
燒堿、聚氯乙烯工業執行GB15581-95《燒堿、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等。
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共分三級,標準規定
(1)排入GB3838Ⅲ類水域(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)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,執行一級標準;
(2)排入GB3838種Ⅳ、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,執行二級標準;
(3)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,執行三級標準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規定,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。已設置的排污口,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。在生活飲用水源 地、風景名勝區水體、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,不得新建排污口。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,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。
(1)已有的排污口,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,應當治理;危害飲用水源的排污口,應當搬遷;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,排放污染 物超過正常排放量,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,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,通報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,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;禁止向水體排 放油類、酸液、堿液或者劇毒廢液;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;禁止將含有汞、鎘、砷、鉻、鉛、氰化物、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 向水體排放、傾倒或者直接埋人地下;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,必須采取防水、防滲漏、防流失的措施;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 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;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,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;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,應當采取措施,保證水體的水 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,防止熱污染危害;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,必須經過消毒處理;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,方準排放;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, 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;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,應當防止污染土壤、地下水和農產品;船舶排放含油污水、生 活污水,必須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。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,進入內河和港口的,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。船舶的殘油、廢油必須回收,禁止排人水 體。
(2)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,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滲井、滲坑、裂隙和溶洞排放、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、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;在無良好隔滲地 層,禁止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、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、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它廢棄物;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 探、采礦等活動,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,防止地下水污染;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應符合相關水質標準,不得惡化地下水質。
國家已經頒布并正在使用的行業標準和綜合排放標準有以下幾種:
G88978-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;
GB3552-83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;
GB4274-84TNT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;
GB4275-84RDX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;
GB4276-84火藥硫酸濃縮污染物排放標準;
GB4277-84雷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;
GB4278-84二硝基重氮酚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;
GB4279-84疊氮化鉛、三硝基間苯二酚鉛、D˙S共晶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;
GB4286-84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;
GB4914-85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;
GB4287-92紡織染整工業本污染物排放標準;
GB13456-92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;
GB13457-92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;
GB13458-92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;
GB14374-93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準;
GB15580-1995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;
GB15581-1995燒堿、聚氯己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;
GWPB2-1999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;
GWPB4-1999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;
GWKB4-2000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準;
GB14470.1-2002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火炸藥;
GB14470.2-2002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火工品;
GB14470.3-2002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彈藥裝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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