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》等法律、法規和《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》,保護環境,防治污染,促進紡織染整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。
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監測和監控要求。
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1992 年,本次為第一次修訂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《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4287-1992)廢止。
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 TOC 等污染物項目,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;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,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。
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2 年 9 月 11 日批準。
本標準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。
此次修訂主要內容:
根據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規劃、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,調整了控制排放
的污染物項目,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;
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,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,引導紡織染整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,本標準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。
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。
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(含惡臭污染物)、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,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、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。